据了解,王某家住在该中学后围墙60米外,围墙内就是学校的厨房,每天锅炉从早晨4点就开始运行,吵得王某夫妻无法入睡,厨房的污水也朝着王某家的方向泯沟排放,油烟让王某夫妇头疼不已。王某去学校理论了多次,始终得不到满意的回复。2009年,王某夫妇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以水污染、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两人4万多元。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学一次性补偿王某夫妇3万元,并自觉巩固环保整改效果。
调解之后,中学修建了污水处理池,不再随意向泯沟排放生活污水。但整改过的锅炉房噪音仍不绝于耳。两年后,经王某夫妇的强烈要求,海门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中学锅炉引风机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王某住宅处的环境噪声值为55.4分贝,超出了45分贝的国家标准值。市环保局遂对中学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中学则在锅炉引风机房外铺垫了吸音棉、修建了隔音房,并增加了电加热设备。自去年10月起,中学在早晨时段停用锅炉。
事情圆满解决,但王某夫妇依然不满,再次向海门法院提交诉请。原来,夫妇两人觉得第一次调解后,学校并未对锅炉整改到位,让他们继续饱受噪音污染。为此,他们要求中学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多元,并要求中学作出停止再行侵害的书面保证。面对起诉,中学辩称,学校确实在锅炉噪声排放上超标,但一直积极整改,现已经达到标准。学校之前已经给了夫妇合理的补偿,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第一次调解协议后,中学对噪音及排污等问题给王某夫妇带来的不便作了补偿。其后,中学进行了整改,未再随意向泯沟排放污水,也对噪音的排放采取了措施。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噪声的排放仍未能达到国家标准,但在2011年10月更改设备后,已无噪声。且两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故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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