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原铁路局太原物资供应段与被告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签订了锅炉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将定金64530元电汇至被告账户,被告于2002年3月18日只将锅炉主机一台送至原告指定交货地点,锅炉配套辅机一直未交付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致使该锅炉闲置七年未能使用。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并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使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审判人员又约定双方当事人于7月21日来法院当面调解。双方当事人通过商谈,矛盾焦点集中体现在闲置七年之久锅炉配套电器能否使用,责任谁担,双方分歧较大,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谈判陷入僵局。由于被告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事事须向其公司总经理请示,审判人员便多次打电话给被告总经理,晓以利害,并适时提出了一个双方均表示同意的妥协方案,使这起长达七年之久的合同纠纷得以和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