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十一五”期间,沈阳省将把新、改、扩建的热电厂、热源厂及规模较大的锅炉房覆盖的供热区域内的单台锅炉容量在1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3345台全部拆除;14个省辖市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6%。
沈阳省城市供热将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全面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其中,新建建筑将全部实行集中供热,既有建筑限期入网实行集中供热。
《意见》还明确,沈阳省集中供热与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供热计量和利用再生能源供热相结合。全面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今后新建商品房如果无分户计量供热设计,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也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