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着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的一纸信函,浙江省环保局不仅全权受理了浙江省海宁龙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印染)燃煤热电机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申请,而且还批准了该环评报告书。
作为该发电项目的利益关系人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宝峰)一个星期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浙江省环保局的行为属于越权审批。日前,环境保护部正式受理了这一复议申请。
据介绍,浙江宝峰在复议中提出,浙江省环保局3月20日批准了龙洲印染建设20吨/小时燃煤锅炉、1.5兆瓦背压发电机组。浙江宝峰认为,浙江省环保局的这一行政许可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批程序。
该企业认为,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的规定,燃煤热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而浙江省环保局并没有得到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授权,只是收到了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的一纸信函———《关于浙江海宁龙洲印染有限公司热电机组环评审批有关情况的函》。“原国家环保总局的环评司仅仅是原国家环保总局的一个内设职能机构,根本无权对外实施委托或授权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不仅如此,宝峰热电还在复议中提出,浙江省环保局的审批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而且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是,浙江省环保局批准建设的龙洲印染发电项目等,是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规定不允许建设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本报3月26日八版曾对此进行过报道)。而宝峰热电发电项目是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公用热电联产项目,早在2005年6月就已建成投产。其热能效率、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和地方能效及排放标准的要求。根据宝峰热电与龙洲印染所在地人民地府的规划,龙洲印染属宝峰热电供热范围。
据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发布过的信息显示,龙洲印染发电项目在2004年8月曾经投产过一次,由于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在2006年11月受到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处罚,曾被罚款1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生产。因龙洲印染不履行处罚决定,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4月20日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使得海宁龙洲印染有限公司停止了其发电生产。
有关环境法专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样一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才停止了违法生产的建设项目,浙江省环保局却越权违法让其补办环评手续,实际是使违法项目合法化,这不仅完全背离了环保部门的神圣职责,还充当了帮助违法者蒙混过关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