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整顿攻坚行动办公室
关于对影响空气质量保障的224家企业实施限期综合整治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以上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良好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整顿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字[2008]22号)、《唐山市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函[2008]28号)和《唐山市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政办函[2008]7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列入奥运保障方案中10家企业限期治理,5家企业限期淘汰关闭、4家企业责令临时停产、3家企业限产限排,对位于重点区域内的29家社会加油站限期治理;决定对16家电力企业实施脱硫治理;决定对67家单位的74根排气烟囱实施拆除;决定对位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9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进行综合整治。对限期内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属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限期内未完成任务的市属企业、单位,市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限期内未完成任务的省属以上企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唐山市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整顿攻坚行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