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告了56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老赖”名单,其中金凤区建设交通局“榜”上有名。经法院调解,该局承诺年底前还清款项。然而时至今日,该局仍旧没有履行协议。
2003年8月,由金凤区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牵头负责,为金凤区良田康居新村供热中心的锅炉、辅机等设备项目的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经评审确定,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中标,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付货、安装义务。2005年5月,金凤区建设交通局委托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康居供热中心设备及安装等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其中,对锅炉主机及配套辅机、锅炉房换热站新增设备、锅炉房配套设备及锅炉安装费三项审定值为444.3819万元。从2003年9月3日到2005年11月20日,金凤区建设交通局陆续向该公司付款共计291.1904万元,但所余款项,一直未付。无奈之下,锅炉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去年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金凤区建设交通局支付锅炉公司欠款153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1万余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3682元。
判决生效后,锅炉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强执申请。经协商,双方商定2007年7月,金凤区建设交通局先还款20万元,剩余款项年底前还清,然而,到目前金凤区建设交通局却仍未履行协议。
对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国兴表示,该院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执行力量,用足用好相关法律,加大对有钱却不还的“老赖”们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