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陆续接到市民投诉,反映供热单位减少供热次数和缩短供热时间,导致居民家中温度低。了解到这种情况后,长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郑海义表示,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长春市供热期是从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而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
针对近期市民反映的情况,长春市供热办决室,从今日起在长春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供热情况大抽查,“对低温运行、甚至停止供热导致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企业将立即责令其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组织召开长春市供热企业负责人大会,向各供热企业提出要求,确保居民室温达到标准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