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福州市建成区实施禁煤区工作。根据安排,今年年底前,鼓楼、台江、仓山和晋安区三环以内地区将逐步实现全面禁煤。马尾区、各县(市)参照四城区禁煤工作要求自行划定禁煤区。
根据福州市环保局的摸底专门调查,目前,福州现有审批登记的燃用重煤、重油锅炉、窑炉单位35家(不含民用炉),有燃煤生产供应企业共有24家,供煤量每月5000吨左右。
对禁煤区的具体要求包括:
1.禁止批准任何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高污染燃料包括: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蜂窝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等)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2.禁止销售煤炭、重油;
3.禁止建设存放煤炭、重油场所;
4.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
5.2008年6月30日前,饮食服务业、居民炉灶应改用天燃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一律不得使用煤炭、重油、蜂窝煤等燃料;
6.在禁煤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额定蒸发量4蒸吨以下(含4蒸吨)的锅炉、茶(浴)炉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4蒸吨至20蒸吨(不含20蒸吨)使用上述燃料的锅炉,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改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拆除。额定蒸发量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无法搬迁的应当在2008年7月30日前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并加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7.已经建成使用的东站、魁岐等煤炭集散地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拆除。
福州市还将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拨款补贴按计划完成锅炉拆除或改造的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实施禁煤区工作,将可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136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