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前 餐饮业、居民炉灶一律不得使用煤炭、重油、蜂窝煤
昨日,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福州市建成区实施禁煤区工作。根据安排,今年年底前,鼓楼、台江、仓山和晋安区三环以内地区将逐步实现全面禁煤。马尾区、各县(市)参照4城区禁煤工作要求自行划定禁煤区。2008年6月30日前,饮食服务业、居民炉灶应改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一律不得使用煤炭、重油、蜂窝煤等燃料。
据相关人士介绍,近几年随着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以及液化天然气(LNG)管道也将于“十一五”期间覆盖福州市,福州已具备取消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性。
据了解,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1蒸吨以下(不含1蒸吨)按不高于2万元/台予以补助,1蒸吨以上(含1蒸吨)按不高于2.5万元/蒸吨予以补助;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使用上述燃料被拆除的锅炉,在2008年3月1日前被拆除的,按不高于3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在2008年3月1日后被拆除的,按不高于1.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
此外,配套脱硫设施的锅炉,25蒸吨以下(含25蒸吨)锅炉按不高于1万元/蒸吨予以补助,25蒸吨以上锅炉按不高于1.5万元/蒸吨予以补助;市属单位的燃料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燃料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对未按期完成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福州市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实施禁煤区具体要求包括:
1.禁止批准任何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禁止销售煤炭、重油;
3.禁止建设存放煤炭、重油场所;
4.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
5.2008年6月30日前,饮食服务业、居民炉灶应改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一律不得使用煤炭、重油、蜂窝煤等燃料;
6.在上述禁燃煤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额定蒸发量4蒸吨以下(含4蒸吨)的锅炉、茶(浴)炉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4蒸吨~20蒸吨(不含20蒸吨),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改用或者拆除。额定蒸发量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无法搬迁的应当在2008年7月30日前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并加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7.已经建成使用的东站、魁岐等煤炭集散地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