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5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少于30%的,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