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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建锅炉房不得与住宅相连

   2007-06-20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050
核心提示: 从19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审
从19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新建锅炉房不得与住宅相连。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锅炉的安装直接涉及到安全问题,建议增加,“在安装锅炉时,锅炉房一般应当单独建造,不得设在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在其上面、下面,或者贴邻主要疏散口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得与住宅相连”,“受条件限制不能单独设立锅炉房的,锅炉设置、锅炉参数以及锅炉安全附件、安全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条例(草案)》还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持证作业和管理以及报废处理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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