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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7•30”锅炉爆炸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2007-02-07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100
核心提示: 新华网温州2月7日电(记者汪林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区仰义乡去年发生的“7·30”重大锅炉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网温州2月7日电(记者汪林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区仰义乡去年发生的“7·30”重大锅炉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发生爆炸事故的温州泰豪制革厂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左右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7月30日21时许,鹿城区仰义乡沿江工业区107号泰豪制革厂突发锅炉爆炸事故,爆炸产生的气浪导致部分厂房和厂区围墙外小店倒塌,造成店中5人死亡,4人受伤。 经过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正常燃烧运行时,两只出汽阀一只被关闭,另一只也基本被关闭,致使锅炉严重超压,而安全阀未正常启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是泰豪制革厂业主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残缺不全且形同虚设。事故锅炉的残骸经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锅炉安全阀阀门的内部机构(阀瓣、阀座、回座调节机构、反冲盘)已经完全锈死,无法在使用时正常开启。 2006年5月9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厂的锅炉进行检测,并于5月17日出具了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要求该厂对已超期未校验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校验,但该企业却没有及时送检、校验。 经查实,泰豪制革厂主要负责人吴某、林某,以及企业生产主管人员徐某在泰豪制革厂生产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制定锅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更没对从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还安排无锅炉操作证的工人兼职操作锅炉。 法院认为,徐某身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管人员,吴某、林某身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知本单位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之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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