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化学纤维股份公司机动分厂锅炉工段长孙胜春(化名),3年间受贿6.9万元,近日被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所收赃款予以没收。
据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指控,孙胜春在担任安阳市化学纤维工业股份公司机动分厂锅炉工段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个体运输户汪好(化名)、黄鸿(化名)、章清(化名)、犁虎(化名)贿赂共计6.9万元。收受这些款项后,孙胜春便让汪好等人长期独揽贩运煤灰生意。案发后,被告人孙胜春将所收受贿赂款6.9万元退出。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国有企业安阳化纤厂改制为安阳市化学纤维工业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孙胜春受公司委托,利用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孙胜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所受贿赂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