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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月1日施行

   2006-09-04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160
核心提示:本报讯 8月31日,记者在鞍山市有关部门采访时获悉,《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违法违规销售、
本报讯 8月31日,记者在鞍山市有关部门采访时获悉,《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等行为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罚则,最高罚款额为20万元。   特种设备,就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据了解,截至去年末,鞍山地区特种设备的数量已超过2.2万部这个数字,其中普通市民接触最多的电梯也达到了1000余部(包括扶梯),并且还在不断增长。有关人士介绍,仅以电梯为例,安全问题讲究颇多,例如电梯门开启后距离再关闭应该有一定的时间延续,并且一旦在关闭时安全触板碰、夹到人或物,门应能立即重新打开,这两项如达不到就非常可能夹住人或物,如果此时电梯运行了,就会对被夹的人和物造成剪切、挤压,严重的能伤及人性命。除此,电梯还应该有超速保护、越层保护、超载保护、限速等防护措施。因此对于电梯,国家要求使用单位必须一年报检一次,让质监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检测,达到安全运行程度方可继续使用。经过检测的电梯会在内部贴上安全检测合格证和下次检测的时间。据介绍,此次颁布的《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基础上,根据鞍山本地情况进行了补充细化,如对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进行规范,要求在销售前必须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另外,在罚则上也非常严厉,例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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