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日报消息 (记者 王迪) 29日,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获悉,《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截至去年底,鞍山地区拥有特种设备数量已超过22000个。
此次出台的《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在国务院颁布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根据鞍山本地情况进行了补充细化,其中对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进行了规范,要求在其销售前必须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另外,在罚则上也规定得非常严格,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