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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

   2006-03-22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380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治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
为有效防治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严控制全市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特通告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下同)三环路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等仍在使用燃煤(含蜂窝煤)的,必须完成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二、2006年9月1日前,城区三环路以内的行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及社团组织等单位仍在使用燃煤(含蜂窝煤)的,必须完成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三、2006年12月31日前,城区三环路以内4蒸吨以下(含4蒸吨)的燃煤锅炉,必须完成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气、油、电等)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2006年9月1日前,取缔全市范围内无证经营的蜂窝煤厂,证照齐全的蜂窝煤厂必须落实型煤固硫措施,未按要求执行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五、2006年9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无组织排放和无消烟除尘装置的小型燃煤设施,应完成停产治理或关闭,窑炉、电炉、喷沙、喷漆等设施实现废气(粉尘)的有效收集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六、2006年12月31日前,各郊区(市)县要完成区(市)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重点集镇的生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和工业燃煤设施(含锅炉、窑炉、茶炉)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七、2007年6月30日前,五城区及高新区区域要完成三环路以外的生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业燃煤设施(含锅炉、窑炉、茶炉)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八、城区三环路以内确因城市改造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清洁能源的部分居民(含暂住户),可适当延长蜂窝煤使用期限,由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分步解决清洁能源使用问题。   九、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锅炉、窑炉、茶炉清洁能源改造由业主自行承担,所需经费由各业主自筹解决。已缴纳排污费的业主,如资金确有困难,可按规定向市、区(市)县环保部门申请部分环保专项资金。   十、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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