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本报讯为盲目提高企业效益,化工厂仨老板违规操作近一年,最终酿成巩义“4·20”重大火灾事故(详见本报今年4月21日报道)。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调查,2004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孙某和李某等在巩义市芝田开发区租用场地合资兴建“巩义市五发助剂厂”。2004年6、7月份,为降低成本提高产量,三人在生产车间违规安装了两台家用锅炉。今年4月20日13时30分,在生产过程中,因输料管中液蜡突然泄漏到违规安装的锅炉上,引起火灾。此次火灾失火面积800平方米,火灾直接损失27.9万元,在抢救火灾中用去油料和泡沫价值105544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规在生产车间安装锅炉使用明火,致使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