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取缔具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简易电梯、土锅炉等违法特种设备,开展全民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关于对举报违法生产、使用土锅炉、简易电梯实施奖励的通知》(深质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宝安质监分局举报发生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违法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简易电梯或土锅炉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分局查证属实的公民。
国家公务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违法事实清楚,且举报人协助配合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取缔,经查证属实,按举报每家企业单位300元人民币标准奖励。
(二)二级举报:违法事实清楚,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经查证属实,按举报每家企业单位100元人民币标准奖励。
第四条经现场核实后,分局执法人员在举报投诉登记表中认真填写核实情况,并注明有奖举报级别。
第五条在分局查证属实后,向举报有功人员发出领奖通知,举报奖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宝安质监分局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负责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情况保密。
第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宝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27590839、
27590366、27591833 举报电子邮箱:
bazljsjd@126.com 宝安质监分局通讯地址:宝安区宝城二十区洪浪南路质量技术监督大楼邮编:5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