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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热联动惠及热电企业

   2005-11-09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210
核心提示: 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理
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理分摊电热生产成本。独立的热源生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其中,热源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同类热源生产企业(分为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均成本。热电联产企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其次,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第三,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按照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其中,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第四,确定热价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我们对此次煤热联动机制分析认为,根据热电联产企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该项政策对以供热为主的上市公司更为有利,比如东方热电,惠天热电,大连热电,岁宝热电,而京能热电、龙电股份以供热为辅的上市公司作用要小一些。 根据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该项政策对以工业供热为主的上市公司更为有利,比如上海电力,而其他以居民采暖供热为主的上市公司上调幅度要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加上大多数热电企业效益太差,煤热联动实施后,热电企业可能业绩增长幅度很高,但是盈利能力依然不能与大型电力企业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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