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 2005年10月14日
货主未拿到钱“积极抢工” 锅炉安装好遭赖账 打官司败诉———
事情经过
吴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陈某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锅炉。双方约定,吴某先预付定金5000元,锅炉运到后,其即付5万元,陈某为吴某安装好锅炉并提供锅炉使用证后,吴某付清余下的5000元。
不久,陈某将锅炉运到吴某指定的地点,还没拿到约定好的5万元便好心地先帮吴某安装好了锅炉,但吴某却只给了4.4万元,尚欠6000元。再加上余款5000元,吴某共欠1.1万元。经屡次催要未果,陈某将吴某起诉到法院。
吴某辩称,锅炉已被安装好,但没有锅炉使用证,故其只欠陈某5000元。
法院判决
陈某败诉。双方约定吴某给付5万元后,陈某才安装锅炉。现锅炉已安装,推定吴已付款。
法官分析
本案应先由吴某就自己履行了付款义务举证。吴某举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即合同约定先付款再安装锅炉),加上锅炉已被安装好的事实,推定自己已付完5万元。法院认为吴某推定的事实成立,如果陈某能举出反证,法院也可推翻吴某的推定,但最终陈某没能提供有利证据。
法条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有4个
1.推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审判上必须查明但没有必然性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2.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3.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4.允许对方反证来判断事实推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