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记者在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城区供热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根据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文件,从2005—2006年采暖期开始,我市城区供热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今冬明春的采暖期起止时间为2005年10月25日——2006年4月10日,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6.00元(建筑面积);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经营性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最高加收不超过50%。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8.00元(建筑面积)。
由于热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传导性和无法储存性。对已分户改造的热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计算办法,即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是总热价的20%,采暖期不用热的热用户,也需按基本热价缴纳热费。并且,按省要求,今后对我市供热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个采暖期,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煤炭价格变动差价重新核定供热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对在采暖期间由于供热企业原因室温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热用户退费。政府对特困户的救助政策不变。
城区供热价格调整后,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经营、企业的原因为,有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维修。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居民,仍按《长春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热价调整后,供热企业将按规定标准供热,住宅主要居室昼夜平均室温不得低于摄氏18度,最低不能低于16度。供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固定测温点,对反映温度不达标的用户及时测量温度,采取改进措施。经采采取措施仍未解决,确属供热单位责任的,要按长物价(2003)120号文件的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既不测温又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用户可向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经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检测确认室温偏低并属供热单位责任的,可责令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此次热价调整,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温暖过冬,调价后对低保户免收热费的政策不变。对非低保的低收入家庭按期交纳热费有困难的,有关部门、供热单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副市长王学战在会上指出,各供热企业对供热能力不足的供热点和可能影响供热的薄弱环节,必须在采暖期前逐项解决;要抓紧煤炭采购和调运;要制定周密的供热方案和应急预案;要确保均衡、稳定供热,居民供热室温合格率要达到98%以上,采暖期间,供热单位要24小时有人值班。
会上,还对2004——2005年度采暖期做出突贡献的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先进供热单位进行了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