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到,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鼓励光伏电站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通知表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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