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末,全部淘汰我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组织分工
为加快推进淘汰我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阜新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次小锅炉淘汰工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用事业局要分别按照职责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服务业、工业、供暖行业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各区政府为此次淘汰工作第一责任单位。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1日—2016年5月31日)。各区政府对辖区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
(二)通知公示阶段(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13日)。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我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名单通过媒体公示,各区政府负责将锅炉限期淘汰通知发送至锅炉业主。
(三)集中淘汰阶段(2016年6月14日—2016年10月31日)。各区政府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要求,组成专门机构,细化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四)审核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用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政府建成区范围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行审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属地负责,部门配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本辖区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政府推进此次淘汰工作。
(二)严格标准,合理补贴。本次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原则上以去功能(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对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各区政府要提供锅炉拆除前后照片、锅炉吨位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手续齐全的合法锅炉,市政府将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各区政府要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照其行业分别抄送市环保局(服务业锅炉)、市经信委(工业锅炉)、市公用事业局(供暖锅炉)等有关部门。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最终结果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和省环保厅。
(四)强化监督,加强检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绩效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政府辖区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环保指标的考核依据。
阜蒙县、彰武县政府可参照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方案。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阜政〔2015〕23号)废止。
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智俭;联系电话(传真):6325126;电子邮箱:fxsltb@126.com。
声明:锅炉信息网图片及新闻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