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十堰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明确,禁燃区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据了解,该市政府办还印发了《十堰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对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和在用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经市环保局审查验收后,按燃煤锅炉小时蒸发量给予奖励。2016年7月1日以后,淘汰和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不再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2017年1月1日后,未完成淘汰燃煤锅炉改造任务的,将拆除燃煤锅炉,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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