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广东省江门市近日召开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督办会议。据悉,广东江门市政府于2013年12月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3]5号)要求在公告发布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公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位于城市建城区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全部淘汰,改燃清洁能源,淘汰方式包括:1、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柴油);2、具备条件的实施集中供热;3、改燃成型生物质燃料过渡。企业如不按期淘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依法拆除。据了解,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的,每蒸吨锅炉给予1.8万元财政补贴;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的,每蒸吨锅炉给予1.3万元财政补贴;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的,每蒸吨锅炉给予0.8万元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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