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10月28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莱西大队对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新上的1台DHL100-1.70/130-AⅡ燃煤锅炉。但是该锅炉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DHL100-1.70/130-AⅡ燃煤锅炉项目停止建设。并对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市环保局将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悉,2015年4月16日,莱西市环保局依法对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告知其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依法向其催告。请该单位自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DHL100-1.70/130-AⅡ燃煤锅炉项目停止建设、缴纳罚款15万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15万元的义务。如果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将依法申请莱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然而,该公司仍不履行。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声明:锅炉信息网图片及新闻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