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沈阳市于2012年出台了《沈阳市供热运行管理工作标准》,要求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24小时达到18℃。在供热运行时间方面规定:具备单台锅炉容量在40吨/小时、实行间接供热方式的、锅炉负荷率(锅炉实际产生热量与额定产热量的比值)在80%以上的供热单位须实行采用24小时连续供热方式;采用间歇方式的供热单位严寒期每天供热时间不少于18小时,在初寒期、末寒期每天供暖14小时至16小时。据了解,沈阳市政府要求各供热单位采取调配优质煤炭、提高整体供热参数。同时要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发挥供热运行监测系统的作用,对供热单位运行参数和部分用户室温进行24小时在线监测。供热运行期间,各区发动三级包保人员跟踪检查锅炉房 (换热站)供热运行和煤炭储备等情况,及时解决供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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