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乐政办函〔2013〕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整治、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城乡废气治理等措施,推进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和鼓励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领、企业治污、市场配置、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二、年度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2.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市区建成区60%以上面积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除用于集中供热的设施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 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电)。制定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方案,加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积极推进“一区一热源”工程建设,鼓励发展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业园区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者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到201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17年,全市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者其他新能源。
4.发展清洁能源和洁净煤。加快推进供气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广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行动。加快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积极推进能源合同化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型煤。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构建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控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禁止国Ⅳ标准以下的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集卡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淘汰“黄标车”。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部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严格控制柴油出租车增长,探索出租车、内河轮船、集卡车“油改气”。实施公交优先战略,2014年底前市区全面建成公共自行车网络。
4.实施道路通畅工程。加快实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要达到25%以上。探索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10-20%。
(三)深化污染减排,完善工业污染治理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者改造。
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者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推进除尘技术升级改造,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逐步实现电除尘器向布袋除尘器、电—布袋复合除尘器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全面深化大荆片铸造业转型升级整治工作,并对全市其它地方的铸造业继续进行专项整治及验收工作。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结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和《温州市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实施方案》(温政办〔2012〕235号)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温州市下达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和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涂装、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
(四)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
1.严格产业准入。实施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加强火电等重污染项目的准入管理,限制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钢铁、船舶等产能过剩、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其它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的原则进行审批。禁燃区内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外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2.优化区域布局。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对城区内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2015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者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者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 “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电镀、化工、造纸、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上述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
5.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积极推进乐清经济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五)整治城市扬尘,防治烟尘污染
1.控制施工扬尘。按照《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要求,加强房屋拆除、道路施工等的扬尘控制。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七个100%”, 即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 100%落实,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 100%安装。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因扬尘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要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制定道路冲洗保洁规范,落实道路保洁责任制,严厉查处不按规定使用机械化清扫车等行为,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4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其中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其中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
3. 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者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建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鼓励和推广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加强烟囱冒黑烟打击力度,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5.控制装修、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及房地产项目强制使用、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者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禁止秸秆焚烧,推进农村废气控制
1. 禁止秸秆焚烧。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对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管理,规范农业生产领域产生的沼气等温室气体的综合利用,杜绝直接排放。
3.实施采矿粉尘治理和矿山修复。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全市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6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
4. 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矸石山和危岩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
5. 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4.6%以上,活林木蓄积量净增25万立方米以上。
(七)完善天气预警系统,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为有效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本实施细则。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不正确履职、渎职、疏职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月报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汇总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连翰伟,电话及传真:61605081,QQ:81080053)。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一月一通报”制度,将各部门工作动态进行通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的监管。加强对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落实“黄标车”淘汰和区域限行的监管。加强城市扬尘的综合管理,加大执法频次。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四)营造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财政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支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普及大气环保知识,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树立“同呼吸、共担当”的行为准则,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