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获证单位和授权机构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或授权条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鉴定评审的把关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3年我局组织对135家获证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及新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了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对不再符合许可或授权条件的企业、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行政许可相关法规的企业、机构进行了处理。现将我局今年监督抽查、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许可监督抽查方式
根据《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此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工作采用以下方式开展:
(一) 联合监督抽查:围绕获证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对获证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质量体系、工作(产品)质量以及资源条件开展联合监督抽查。
(二) 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以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为抽查重点,对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评审后、发证前的监督抽查。
二、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监督抽查共抽查生产单位76家,均为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其中锅炉制造单位1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10家,气瓶制造单位20家,电梯制造单位12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12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3家,客运索道3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6家。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抽查的主要内容为获证单位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对企业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产品质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但部分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后,资源条件下降,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不到位,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下降,存在比较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 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重点选取了小型锅炉和快开门压力容器等专项产品制造单位和小规模制造单位为抽查对象。
1.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单位不能持续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或者流失;焊材库条件不符合要求;理化设备、黑度计等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不够及时等。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存在内部审核的目的、依据不准确,体系文件内容规定不够细化、审核未覆盖所有要素或过程、未对不符合项的整改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或缺少见证材料等问题;部分单位取证或换证鉴定评审整改报告所列整改项未纳入体系文件实施,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单位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质量体系相关文件、产品铭牌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不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的规定;部分单位缺少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记录表卡审核批准的见证材料。
3.产品质量方面
部分单位任命的质量控制责任人职责不能完全落实;出厂资料不全,造成无法追溯;存在钢板质量证明书超声检测合格级别不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受压元件材料无发放(领用)记录、产品材料代用未履行审批手续等问题;存在未制定工艺流转卡、焊接工艺卡、射线检测工艺卡,焊接操作记录、焊接材料发放回收记录、检验记录及工艺流转卡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存在焊接工艺评定未按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新标准进行转换或转换不到位的情况;存在无施焊记录或射线底片无透照日期,从底片影像看存在焊接返修,但产品档案资料中无返修见证资料的情况;存在缺少热处理工艺或热处理工艺不完整,无水压试验、测厚报告等原始记录等问题。
4.节能法规标准执行方面
部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未规定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及相关节能要求的内容;产品设计说明书中未按规定提供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及锅炉经济运行主要参数等内容。
(二) 气瓶制造单位
气瓶制造单位以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为重点。
1.资源条件方面
评审通过的部分单位现场未见专用生产设备;未按要求配备瓶阀进厂复验气密性试验台,且无验收记录等;部分单位存在压力表超过校验有效期等问题。
2.质量保证体系方面
部分单位存在相关责任人员未见任命;未按程序文件规定处置不合格品;未提供管理评审输出有效落实的见证资料;批量管理控制程序未建立或不完善;热处理曲线数据记录不齐全;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规程和产品档案焊接记录中的参数不一致等问题。
3.监督检验方面
部分监检单位存在监检员签字确认和出具气瓶监督检验证书不及时的问题。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1.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单位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持证焊工数量或资格达不到要求;部分单位生产车间的加工、校验等设施和工装调试设备不齐全;部分单位生产场地已不再符合制造条件的规定。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未能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履行批准程序;制造过程档案管理不完善;现场作业指导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记录表格未严格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记录表格填写不完整;未严格按照合格供方名录进行采购,缺少合格供方的评价见证资料;法规和标准未及时更新;已停止生产或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未及时向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情况
对34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包括综合检验机构14家、无损检测机构14家、型式试验机构6家,重点抽查了综合检验机构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无损检测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测和试验工作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下:
(一)综合检验机构
质量保证体系方面,部分综合检验机构未制定质量目标考核办法或未考核;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管理评审或管理评审输入的内容不全;未进行内部审核,或内部审核记录不齐全、不规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管理不规范,如无外来文件清单、文件缺少状态标识或唯一性标识、文件的更改不规范、文件的内容不齐全且未及时更新;检验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缺少状态标识等。
检验工作质量方面,部分综合检验机构检验记录和报告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检验结论不充分;不能严格执行检验规程,检验项目漏检等。
(二)无损检测机构
资源条件方面,部分无损检测机构存在收集和使用的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不齐全,无损检测人员未及时注册,机构地址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核准证等问题。
质量保证体系方面,部分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评审的见证材料不齐全;内部审核未覆盖所有的要素和部门;使用的部分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已作废;未按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时修订作业文件,或作业文件的内容不齐全;部分检测设备未检定、校准,或缺少检定、校准计划等。
检验工作质量方面,部分无损检测机构检测记录和报告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检测结论不充分;不能严格执行检测规程、检测项目漏检、检测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等。
(三)型式试验机构
质量保证体系方面,部分型式试验机构文件管理不规范,如收集的外来文件不齐全,作废的文件未标识;内部培训计划未有效实施;作业文件的内容不齐全等。
试验工作质量方面,部分型式试验机构试验记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
四、对鉴定评审机构的抽查情况
对15家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在抽查生产单位的同时,对评审上述生产单位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完整性、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效性、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鉴定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等。从抽查结果看,部分鉴定评审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鉴定评审机构相关人员职责权不够明确;鉴定评审工作过程控制程序相关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或可操作性不够;鉴定评审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档案资料不够规范;内审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评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能按照规定实施。
(二)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部分机构存在鉴定评审现场情况确认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严重问题;个别机构对不符合项的整改确认不够认真,存在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的整改未完成即予确认的情况;存档资料中缺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确认的记录;部分机构不能严格按照《现场鉴定评审约请函》商定的时间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五、对评审后发证前的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主要涉及11家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的20家申请许可单位。此次监督抽查对鉴定评审机构工作质量和申请许可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逐一检查,检查的见证材料均为评审时曾检查的设计图纸和产品。抽查重点为被举报或责令消除产品缺陷的申请许可单位,检查的见证材料为举报信和责令消除产品缺陷指令书提及的内容。
部分电梯制造单位问题较为严重,主要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制造过程及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反映出部分电梯制造单位运行管理上存在问题。部分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反映出设计单位以及对设计进行鉴定评审的相关鉴定评审人员对法规、标准理解不透,对相关设计标准不熟悉,设计人员水平欠缺等问题。
鉴定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鉴定评审组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审意见填写不规范;鉴定评审人员对评审时发现的问题未能全部在《备忘录》上反映出来;评审结论与实地检查结果存在差异;鉴定评审人员责任心和专业水平不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不细致等。
六、对监督抽查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依法注销湖北九井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方菱电梯有限公司、安徽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二) 从公布之日起,总局暂停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实施鉴定评审工作6个月。责令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对失职的鉴定评审人员进行处理,并将整改结果报我局。同时,山东省质监局应对其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实施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该院改进鉴定评审工作。
(三) 责令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奥特电梯有限公司分别停止生产,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不符合项目进行彻底整改,并由鉴定评审机构对两家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次确认,确认合格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 责令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山东高斯达电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相关电梯的事故隐患,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质监局。
(五) 对北安市铁路蓝天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博仕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赤峰奥火恒温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县长城锅炉制造厂、济宁环能特种设备研发制造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安利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对上述企业实施监督检验的监督检验单位提出通报批评,相关省级质监局应加将上述企业和监检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六) 对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乌兰察布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张家口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镇江分院4家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徽华夏高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甘肃实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奥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维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厦门市鑫精准科技检测有限公司6家无损检测机构提出通报批评,相关省级质监局应加将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七、行政处罚情况通报
今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混乱,存在失控情况,或者不具备相关许可条件等问题的苏州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实施了暂停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将天津市博瑞特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单位伪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等违法案件转交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 自本通报发出之日起,上述被通报的企业以及监检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应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解决,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彻底整改并报送整改材料;所有被抽查的获证单位应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材料,报送的整改材料应经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报我局。
(二)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加大辖区内获证单位的监督抽查和监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总局依法实施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严重问题单位的行政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上述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 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应对照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附件:1.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2.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3. 鉴定评审机构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4.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