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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维修单位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

   2013-04-01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030
核心提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维修单位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锅炉生产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维修单位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锅炉生产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11-2004(以下简称《规则》),为了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我省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维修行政许可工作,保持与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衔接与一致性,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和锅炉维修单位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调整为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从4月1日起由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负责鉴定审查。

  二、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规则》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按照《规则》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锅炉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维修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无需另取维修许可证。

  六、申请单位在申请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时,可以根据需要单项提出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申请。需要同时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在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当一并提出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申请单位获得许可后,方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活动。

  六、从2013年10月1日起,已获得锅炉安装或者改造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锅炉维修,如需从事锅炉维修,应当申请锅炉维修许可。

  七、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福建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闽质监特〔2006〕109号)废止。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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