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建成区域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散煤)的通告(张政通〔2013〕3号)
ZJJCR—2013—00004
为有效防治城市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在市城区建成区域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散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对象:市城区建成区域内所有宾馆、酒店、茶馆、洗浴、足浴、小作坊、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凡属禁止对象而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散煤)的单位及个人,在本通告发布后30日内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燃用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设施。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城区建成区域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大灶(散煤)的对象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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