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转让方”)与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受让方”)于2012年12月20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拥有的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受让的对武汉市长江锅炉厂享有的债权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武汉市长江锅炉厂的债权人。
截至2012年9月20日,上述债权本金3,140,000元,表外利息6,674,619.31元,孳生利息7,479,374.76元,合计17,293,994.07元。
据此,请有关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尽快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如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声明:锅炉信息网图片及新闻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