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各地先后反映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中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装箱型式试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仅参与公路运输并且不进行堆码的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以下简称公路集装箱)的型式试验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新型号的公路集装箱的型式试验,由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在总局对集装箱型式试验机构核准以前,企业可以委托中国船级社实施型式试验。由中国船级社进行过型式试验的公路集装箱,其试验结论和型式试验报告继续有效。
(二)公路集装箱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关于CNG子站车制造标准
《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前投用的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液压式长管拖车(以下简称CNG子站车),其制造标准若未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评审备案,不需要再补做评审备案,但其制造单位应负责对《通知》发布前的已投用的子站车逐台与经过评审备案的制造标准进行比对,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制造单位对制造标准比对结果确认无问题的,通知使用单位继续使用。比对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召回或维修改造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上述比对工作应在本通知发布后18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比对的子站车应停止使用。各制造单位完成比对后应及时向我局及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比对总结报告及完成比对的CNG子站车清单。请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督促属地CNG子站车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三、关于油气田天然气回收站充装许可
油气田单井放空天然气回收是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用可移动撬装式回收工艺技术和装置进行天然气回收和利用的有效措施。油气田单井放空天然气回收站(装置)(以下简称回收装置)具有移动性、非永久性、临时性的特点,如回收装置仅用于企业内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而不直接对外进行商业充装,则不需要办理充装许可,由本企业负责回收装置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天然气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回收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保证其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