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该区空气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和近期召开的全区环保水务工作会议精神,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将持续开展宝安区工业锅炉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全区范围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在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我局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上网发电的除外)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对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燃用非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求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对超标排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根据《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四、工业锅炉整治时限
(一)文汇中学和海上田园周边2.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锅炉要求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
(二)其他区域的工业锅炉要求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
(三)10蒸吨/小时以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具备废气治理设施,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并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可以推迟至2013年7月1日淘汰。
五、以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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