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天峨县一活性炭厂长阮士元自制锅炉并聘请没有资质的烧水工,后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阮士元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阮士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福建省周宁县人阮士元于2009年农历5月出资设立天峨博鑫活性炭厂,该厂房位于天峨县六徘镇的一个村子里,厂房自行安装热水锅炉热水洗炭,该锅炉是阮士元自己叫人焊接的铁皮桶,没有合格证,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2010年5月2日早晨7时许,锅炉爆炸声,炸死了烧水工陆某,也炸醒了该厂的老板阮士元,厂房也毁于一旦。
广西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士元作为博鑫活性炭厂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预见到自制热水锅炉未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可能产生危害生产安全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抢救伤员,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认罪态度又较好,认为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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