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3月28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11鲁商初字第3、12号;2010鲁商初字第8、13、1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当事人: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锅股份”)
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铝电”)
滨州高新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原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铝电”)
案件简介:
2010年7月,武锅股份收到三份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魏桥铝电、高新铝电以武锅股份不履行合同违约为由,请求法院裁决武锅股份违约并解除三份锅炉供货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共计7000余万元。
自2010年10月起,武锅股份以魏桥铝电、高新铝电拖欠锅炉供货合同货款为由,陆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五个诉讼,要求魏桥铝电、高新铝电支付拖欠的五个合同项下的锅炉货款共计约人民币1.35亿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上述八个案件的信息请见下表:
审理法院
案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
(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
(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鲁商初字第8号
(2010)鲁商初字第13号
(2010)鲁商初字第14号
(2011)鲁商初字第3号
(2011)鲁商初字第12号
上述八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已从2010年7月14日起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上陆续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分别为:2010-026; 2010-038 ;2010-046; 2010-047; 2011-006; 2011-026; 2011-033 ;2011-038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 当事人三方同意解除2006年5月、2007年2月及2007年6月签订的三份锅炉供货合同;
2、 当事人三方确认魏桥铝电、高新铝电向武锅股份支付人民币10500.3万元,其中人民币5250.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5250.15万元将自2012年4月起分期每月支付人民币583.35万元;
3、 作为和解的一部分,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注:魏桥创业集团与魏桥铝电属同一最终实际控制人下的公司)、滨州北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锅股份新签一份锅炉买卖合同订购四台亚临界煤粉锅炉。当事人三方明确同意,如因魏桥创业集团与滨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新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魏桥铝电、高新铝电应向武锅股份支付因涉讼5个合同所产生的损失4000万元;如因武锅股份未履行新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其应向魏桥铝电、高新铝电支付因涉讼5个合同所产生的损失4000万元;
4、 除上述签署的合同外,当事人三方同意另行签署4台锅炉供货合同,具体内容由当事人三方自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另行协商;
5、 当事人三方确认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且除上述条款外,魏桥铝电、高新铝电与武锅股份互不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定金或其他损失,上述涉讼五份供货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公司收款进度情况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11鲁商初字第3、12号;2010鲁商初字第8、13、14号)。
2、《调解协议》。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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