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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的意见》

   2012-02-09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5110
核心提示:获悉,为严格控制供热燃煤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该市近日下发《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获悉,为严格控制供热燃煤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该市近日下发《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并逐步淘汰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既有燃煤供热锅炉房。

根据《意见》,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内新建建筑供热原则上采用热电联产、燃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新建公共建筑有供冷、供热需求的,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燃气作为冷、热源。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燃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尚未覆盖的区域,确需新建临时燃煤供热锅炉房的,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作出改燃并网书面承诺,改燃并网时无条件拆除。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既有燃煤供热锅炉房逐步由热电联产和燃气替代。热电联产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替代。

根据《意见》,该市还将从审批上严控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各区县(包括有审批权限的各类园区、功能区)和有审批职能的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办理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此类项目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审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本市环保、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擅自建设燃煤供热锅炉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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