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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由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改为设立分公司实施的议案》,公司拟将“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设立全资子公司“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改为设立分公司“华西能源龙泉工程分公司”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基本情况
“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项目选址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拟新建生产厂房,包括水冷壁车间、蛇形管车间、备料车间和集中油包车间等生产厂房及其他辅助设施、科技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公司拟成立全资子公司“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该项目。截止目前,全资子公司“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成立。
二、变更后的“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决定改为成立“华西能源龙泉工程分公司”实施该募投项目。
三、变更“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锅炉及相关压力容器均属于特种设备,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其生产需要取得国家质检总局不同级别的行政许可,并且持有相应级别生产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生产该级别的锅炉及压力容器。
如成立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需要重新申请以上资质才能独立开展业务 ,不利于尽快产生效益,由此,公司决定改为成立“华西能源龙泉工程分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除变更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投向、投资总额等均不作改变。
四、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认真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关于“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由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改为设立分公司实施,分公司属于华西能源的分支机构,且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以及投资额度都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此次变更实施主体,有利于投资项目尽快实现效益,减少公司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议案表示赞成。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由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改为设立分公司实施,项目投向、项目实施地点以及投资总额等都没有发生变化。
2、此次变更实施主体,分公司属于华西能源的分支机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减少公司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变更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监事同意“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项目”由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改为设立分公司实施,项目投向、项目实施地点以及投资总额等都不发生改变。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变更“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2、 “技术营销中心与特种锅炉研制基地建设项目”除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投向、投资总额等均不作改变,不会对项目投入、经济效益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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