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昨天,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刊发通知,就市市场监管局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规定,生产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罚款;生产单位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撤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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