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1年8月10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
据了解,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大会组成人员认为,难以在“十二五”期间彻底取消分散锅炉供热。据此,《条例》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同时,为使取消分散锅炉工作能落到实处,《条例》还规定,供热专项规划应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适当减免;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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