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总局颁布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要求(见附件1)。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督促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尽快形成能效测试与评价工作能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应当经省局初审确认后上报,我局将适时安排专家复审抽查确认,并分期分批公布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请各省于2009年12月23日前,先行确认1-2个满足测试能力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并将有关材料报我局。
其他能效测试能力要求和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要求
2.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