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
你所1999年4月28日<<关于进口锅炉检验问题的请示>>(津劳锅检技字[99]002号)收悉。对进口锅炉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其检验地点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考虑一些小型锅炉这种是以批量形式进口的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时,并没有明确用户,是作为一种商品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因此可以安排与负责进行商品检验的商检局同一所属地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其安全性能检验工作,但必须遵照以下要求:
1、锅炉为热水锅炉,容量小于0.35MW,每批不小于20台,在进入中国大陆时没有明确其用户;
2、从事安全性能的检验单位在接受当地商检部门的委托时,必须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3、检验后,检验单位应接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出具报告,并按进口检验统计表的格式将检验结果报我局。对合格的设备,检验单位所出具的报告,也应提交进口商,在销售时随设备的有关资料交用户。
符合上述要求检验合格的设备,到达设备安装所地不再进行进口设备安全性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