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浙江省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使我公司产品在浙江省受到极不公平与合理的对待,将排烟温度只有300℃的燃油锅炉效率认定只有68%,不负责任的认定为严重不合格产品,在整个质量抽查的过程中,对数据不通报厂家,不实事求是,存在数据不严谨及排挤的做法,我公司对此表示极度的不满,特将事情公示如下:
1、 锅炉设计于2004年12月,图纸有经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通过。
2、 产品的制造我们不存在任何的偷工减料,粗制乱造的行为。
3、 本锅炉我们在2006年就制作了约15台完成,属于比较早期的设计图纸与方案,我们自测时已发现效率有问题,2006年12月已经补发了修改通知增加尾部受热面(未修改图纸),出厂时为2009年2月,业务销售时未提示客户必须配置且质量证明书内忘记写明(事后我们有补充说明)。
4、 此台锅炉浙江当局在测试前客户已经使用了约6个月,锅炉各方面的情况也已经有所改变。
5、 当此台锅炉未配尾部受热面销售给客户经浙江省技术监督局抽查发现后,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有整改资料与申请复试资料),且效率达到要求。但当局不承认该整改结果,坚持整改部分不计入锅炉效率;在整改不接受后,我们提出对该台锅炉停用,我们另给客户一台新式的产品进行安装后测试,当局依然不接受,坚持对该台锅炉进行处理,且在沟通中也表示就是要抓外省的典型。
6、 浙江局连续2次寄给我们文件,要求我们申请复测,但文件内从来未提到该锅炉的测试具体结果是多少,且经过询问也没有得到具体结果,只是说达不到设计效率及与设计差距太大(经电话联系也只是说检测了一下排烟温度比较高,告知我们温度约有310℃)。我公司申请复试,被告知时间已无法安排,且在联系过程中办事人员给予我们误导(提示说:反正你们测试也达不到设计效率基本等于白测),也一直未告知我们企业,如果产品能效低于什么标准将会被如何处理,所以造就了我们最终没有经历产品复测的过程。
7、 2010-5-7日浙江当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浙江当局是以低于设计效率的20%做为认定严重不合格的基本依据,告知我厂此台锅炉的效率仅为68%,我们自己用320℃排烟温度进行热力计算校核推算出大概效率在80%以上,我们承认该产品效率达不到86%,但也并非如浙江当局所只有68%的锅炉效率,我们企业不明白他们的数据如何来的,为何不接受企业的整改就直接认定为严重不合格。质量抽查无非就是要企业改进有问题的产品。
8、 我们企业自己也需要对产品改进,接受我们产品的质量问题,但针对此台锅炉问题的最终处理意见我们不完全认可,因为国家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在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该台锅炉于2009年2月底就通过了当地的安装验收,浙江当局对新《条例》实施前的锅炉产品实行能效抽查缺乏法规的有力支持,不太符合法规要求。
以下附上我们几个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