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碳达峰十大行动  生态环境建设  锅炉  天津  水煤浆  方快  贵州  蒸汽锅炉  节能降耗  COP27 

青海西宁供热管理办法加强燃煤锅炉改造

   2010-03-17 锅炉信息网锅炉信息网1120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3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了《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3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了《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   在起草的《办法》中,西宁市将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费用方面,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西宁市政府还鼓励县(区)各级政府,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燃煤锅炉等高污染、高能耗的分散供热,鼓励推广应用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今后的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中,具备城市供热的区域,不再批准新建、扩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现有的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将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改造,实现城市供热;需要供热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需同时配套建设城市供热设施。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2022017721号-1  |  京B2-2022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