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合格锅炉爆炸烧死工人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购买不合格锅炉的被告人王士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锅炉的被告人孟庆树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6年3月,被告人王士禄欲为其经营的北京市台湖顺天昊喷塑厂购买用于烘烤工件的加热炉1台,被告人孟庆树得知后向王士禄谎称其为天津创新静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有能力生产此种设备,后二人达成口头订购协议,约定设备制造及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后被告人孟庆树私自委托一无照门市部制造此设备。
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孟庆树带人到顺天昊喷塑厂安装设备,并注油进行调试,被告人王士禄在明知该设备缺少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2007年3月29日16时许,顺天昊喷塑厂工人何玉彬(男,殁年40岁)发现该设备顶部保温层与管道连接处有冒烟现象,后在其撤火时该设备发生爆炸,何玉彬被烧死。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士禄经通州分局民警传唤自动到案,并于当日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孟庆树抓获。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孟庆树之辩护人提出,孟庆树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王士禄之辩护人提出,王士禄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树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王士禄身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王士禄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孟庆树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关于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