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肇庆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已由“十三五”时期的颗粒物防治转为“十四五”时期的臭氧防控,臭氧污染成为我市以及广东省其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突出短板。由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形成的主要前体物,大力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之一。随着全市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淘汰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逐步淘汰,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已成为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因此,我市根据省工作要求,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发布《公告》,明确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等三个指标要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二、主要依据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要求东南板块的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新受理、审批的燃气锅炉(含公告发布前已审批但未建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
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除外)、四会市、肇庆高新区现有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为2023年4月1日;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等镇街现有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为2024年1月1日;鼓励西北板块四县参照执行,具体执行范围、时间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