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询价方式,对办公设备项目(项目编号:07-09-2)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
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货物技术要求、数量:
序号 品名 推荐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供货期
1 液晶电视 42寸 (壁挂) 1 台 尽快
2 冰箱 Bcd-165k 3 台 尽快
3 微波炉 松下 nn-gd376s 1 台 尽快
4 电热水锅炉 不锈钢(自动加水) 2 台 尽快
5 饮水机 过滤水 1 台 尽快
6 洗衣机 Xpd75-877s 1 台 尽快
(二)交货地点:和平区内。
(三)保质期:由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期限。
(四)付款方式:货到需方指定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支付合同全额货款。
(五)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人授权书及产品经销许可证明等原件验证,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留本中心备案。(已在本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免提供上述资料)
(六)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投标产品,须具备3C认证。
(七)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提供报价、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八)供应商可分项进行投标,不排除分项成交的可能。
二、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
(三)供应商须在询价文件中列明设备配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和随机附件清单等。
(四)请供应商于2007年9月6日17:00以前在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平区保定道10号411室)提交询价文件。
三、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收取费用
本项目免收招标各项费用。
五、招标机构联系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10号411室
邮编:300040
电话:022-23130526
传真:022-23130526
联系人:王先生、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