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设备进行询价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
一、设备需求:
1、设备名称:
电锅炉房配电工程
2、技术要求:见附件
3、数量:1
4、其他要求:(1)递交报价文件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书或或代理授权证书,是供电公司入网单位;设备必须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须通过3C认证,制造厂家已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报价文件一正一副,在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供总报价和报价明细表; (3) 报价文件中必须附设备样本、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 (4)报价文件必须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手机等; 5)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资料。
5、为保证本次采购的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技术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以向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并附相关证据。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设备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调试后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1、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一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质量保证期为2年
六、设备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附件设备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设备需求\中所列的全部的设备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设备进行报价。
4.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如已报送过,可以免报。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10: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八、报价评审: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021-63781055
传真电话:63185569
联 系 人: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制作时间:200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