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海1平台
GR2023TJ1001626
挂牌价: 4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10-13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3-10-30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河北省 唐山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南一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10-63597352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23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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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海1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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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河北省唐山市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9-27 | |||||||||
评估值(万元) | 312.53 | 账面价值(万元) | 460.4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 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 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 中油海1平台由中国船舶总公司第708研究所设计,大连造船新厂建造,1998年3月竣工。为单甲板、单底、箱型、全焊接钢质非自航自升式钻井平台。平台总长66米,主结构宽28米,型宽36米,型深4米,空船结构及设备重量2546吨,拖航吃水1.8 m,桩腿4根(L=43米、4×Φ2.1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020007000106。现停靠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码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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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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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6号三号厂房C区3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彭飞 | 成立日期 | 2004-10-25 | |||||||||
注册资本 | 659,353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093297X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船舶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制造;喷涂加工;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6-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2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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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1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10-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标的资产为报废水上平台,受让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质和证明要求: ①符合国务院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废船安全环保拆解的行政法规规定,并提供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拆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和核发的拆船“排污许可证”,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船舶拆解或拆除等相关内容。具有废旧物资相关回收资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②受让方自2020年1月1日起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 上述①-②涉及资质和证明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扫描件在项目报名踏勘截止日17点前按照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资料现场踏勘时提交。 (5)受让方必须进行拆船处置,不得运营或转卖给第三人运营。受让方利用该平台参与钻修井、平台作业支持等一切营运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标的移交: ①受让方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资产移交工作。《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400万元拆解保证金。转让方收到拆解保证金后,办理书面交接及平台登记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成后启动标的资产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包括平台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同时平台需拖航离开转让方目前存放场所)。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移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让方应按照10000元/天支付仓储费用,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未交割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已缴纳的拆解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资产的拆解工作应在80个日历日内完成(拆解工作包括保留资产保护性拆除、平台破拆、拉运、现场清理以及转让方验收等工作)。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拆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拆解保证金。同时,受让方还应当按照成交金额的1‰/天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封顶。因上述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责任,故受让方明确知晓并了解上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放弃相应抗辩权。 ②同意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码头靠泊、保养、保管、拖航、改装、提货、清洗、运输、保险、拆解、检验、拖航过程中的渔业补偿、安全、消防、环保及现场管理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③标的资产拆解所需的图纸等资料同时移交受让方。 ④同意标的资产的拖航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拖航费用(含柴油消耗)由受让方承担。如需要转让方人员操船到达指定地点需支付服务费用。 ⑤标的资产的油渍清洗(如有)、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割工作应按照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开展,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⑥标的资产内剩余的油料归转让方所有,不在本次处置范围,油料的处理和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7)标的拆解: ①同意标的资产拆解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转让方要求执行,提供转让方认可平台拆解方案(包括转让方保留设备的保护性拆除方案)。 ②标的资产中不包括如下设备:3台钻井发电机组(规格型号TBD620V12)、2台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规格型号KTA19-G4)、1台应急发电机组(规格型号WD615-67)、4台电动起锚-移动绞车(规格型号180KN)、2台螺杆空压机(规格型号LS16-100HACSULL)、2台35T全回转固定式起重机(规格型号YQHG-35T-14W)、2台立莱顿蒸汽锅炉(规格型号LT2)。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平台拆解方案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拆除,确保设备的完整、完好。保留设备的拆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场地占用费、吊机使用费等相关支出由受让方承担。保留设备拆除后,转让方负责保留设备拉运费用,拆除过程中损坏保留设备,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转让方将派遣相关人员监督现场拆解和保留设备拆除工作,确认标的资产拆解,并拍照留档。受让方有义务进行配合转让方的监督工作。 ④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⑤承诺不得将拆解工作以转包、再委托或其他合作方式交第三方处理。 (8)拆解状态要求: ①对平台主甲板上关键设备及主体结构进行切割拆除,主要内容包括钻修井机结构、固控模块、动力装置模块、生活楼模块、消防救生系统、电力控制系统等,对重要部件进行破坏性拆除,破坏其完整性。 ②对主平台升降系统、水密舱及甲板以下各舱室进行切割拆除。主要包括升降系统、压载舱、泵舱、淡水舱、海水舱、固井舱等进行拆除,破坏其完整性和稳定性,以防止平台被恢复和重新使用。(9)同意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权证注销手续,权证注销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天津产权及各方服务机构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 (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7.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和《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 8. 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