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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桂柳牧业盱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配合饲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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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3-01-0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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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桂柳牧业盱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配合饲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桂五镇工业集中区桂五派出所旁,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本项目建成后实现锅炉技改,采用生物质锅炉代替现有的天然气锅炉,全厂的供热能力和锅炉总吨位保持不变,产能维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炉内脱硝+氢氧化钙干法脱硫+旋风除尘+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限值(2023年6月26日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其他区域”排放浓度限值)。

生物质颗粒封闭储存并采取覆盖等措施降尘;装卸过程采取喷淋洒水抑尘;熟石灰、尿素采用密闭储罐储存,卸载过程采取喷淋洒水抑尘;厂区内道路全部硬化,并保持清洁。2023年6月26日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西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其他厂界满足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炉灰、收集的颗粒物、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外排。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054吨、二氧化硫≤0.4406吨、氮氧化物≤0.388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排放量:生活污水量≤1560吨,COD≤0.4368/0.0780吨、氨氮≤0.0390/0.0125吨、总磷≤0.0055/0.0008吨、总氮≤0.0624/0.0234吨、SS≤0.2808/0.0156吨、动植物油≤0.0125/0.001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798吨、二氧化硫≤0.4406吨、氮氧化物≤0.388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噪声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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